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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侨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上海侨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连弟,郑诗荣,上海地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桂可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物建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标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智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侨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谢连弟。被执行人谢连弟,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郑诗荣,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上海地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缪金城。被执行人上海桂可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钟桂铃。被执行人上海物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钟建书。被执行人上海标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被执行人上海智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袁灿海。被执行人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孙鼎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侨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连弟、郑诗荣、上海地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桂可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物建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标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智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上海侨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连弟、郑诗荣、上海地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桂可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物建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标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智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