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单翠平、马某甲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翠平,马某甲,马某乙,崔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单翠平。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申请执行人马某乙。申请执行人崔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周口川汇支行的存款3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蔡 恺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