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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萍诉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孙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周萍,女,生于1963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洋,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强,男,生于1974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原告周萍诉被告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依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萍自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益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