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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崔楚慧,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告张剑,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剑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青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