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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文军与陈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军,陈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769号原告吴文军,农村居民。被告陈永刚,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军与被告陈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军撤回对被告陈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文军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