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文军与陈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军,陈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769号原告吴文军,农村居民。被告陈永刚,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军与被告陈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军撤回对被告陈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文军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