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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543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梁伟,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甲,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原告陈某诉被告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伟,被告陶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子陶某乙,1994年11月7日出生。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不够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纠纷。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经公安机关调解和好,但自此双方就分居生活。2014年3月份、10月份原告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因证据不足撤诉。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又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为了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陶某甲辩称:夫妻之间发生纠纷是难免的,发生纠纷是因为原告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交往并几次离家出走,同时也是因为我酒后失控造成的,今后我会戒酒,改正错误。我现在在监狱服刑,想念家乡及亲人。是否与原告离婚现在不好做决定,等我出狱后再讲。另外无论我与原告是否离婚,我们有共同债务约1万元,要求由原告全部偿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2、本院(2014)潘民一初字第00519、01678号民事裁定书两份,证明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质证意见:原告起诉的事其不知道。被告未向法庭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是本院出具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故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原被告举行婚礼后不久,曾办理过结婚证,后结婚证丢失。原被告生育一子名陶某乙,已成年。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双方于2013年8月份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因证据不足撤诉。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徒刑,邢期自2014年6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原被告有共同债务1110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债务如何偿还。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加强沟通与交流,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互不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现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针对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债务数额不大,被告现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无偿还能力,故原被告所欠债务应由原告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债务11100元,由原告陈某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