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初字第01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唐永明与倪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明,倪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1995-1号原告唐永明。被告倪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明与被告倪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明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永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明撤回对被告倪文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0元,由原告唐永明负担。审 判 长 乔宁宁代理审判员 舒 馨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