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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472���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甘伟诉张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伟,张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3472号原告甘伟。委托代理人宁芳媚,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载南,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虎。原告甘伟因与被告张虎发生离婚纠纷,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宁芳媚、被告张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伟诉称:甘伟与张虎于2006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06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6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懿馨。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加之张虎缺乏责任心且其父母强行干预两人生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9月底甘伟带着小孩不得已只能在外与甘伟的父母租住在一起,现甘伟认为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甘伟与张虎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小孩张懿馨由甘伟抚养,张虎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张虎按实际发生额承担二分之一;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由张虎承担。被告张虎辩称:甘伟所诉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张虎与甘伟系同学关系,并非经人介绍认识。张虎与甘伟系经过深入了解才结婚的,现在并未到需要离婚的地步,张虎不同意离婚。女儿出生后张虎及其父母也有照顾,并非完全由岳父岳母照料。经审理查明:甘伟与张虎系同学关系,于2006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1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6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懿馨。婚后��期,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缺乏沟通感情出现矛盾。2013年9月底,因双方发生争吵,甘伟与女儿遂随其父母共同生活,开始与张虎分居。分居期间,两人虽经多次协商但并未重归于好。甘伟认为两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独生子女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由恋爱,双方婚姻基础牢靠。婚后生活时间长,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建立了牢固而完整的家庭。虽然现在双方产生了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两人之间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甘伟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甘伟要求与张虎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甘伟要求与被告张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海燕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