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英与襄阳市伟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英,襄阳市伟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22-1号原告杨英。被告襄阳市伟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丰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立,伟丰机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与被告伟丰机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伟丰机械公司所有的价值117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新街8号新街商住楼1幢4单元3层1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86343—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伟丰机械公司所有的价值117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杨英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新街8号新街商住楼1幢4单元3层1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86343—1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玉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小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