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4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程程与梁德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甲,梁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484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住湖南省衡东县。法定代理人:丁慧,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辛祖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德富,住广州市天河区。梁某甲与梁德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少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0年7月起至申请执行人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抚养费486757元(抚养费按每月2600元的标准支付),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和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3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419.04元。2013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94.48元。2013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47.9元。2014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15元。2014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49.02元。2014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65.59元。2014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29.51元。2014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06.78元。2014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26.48元。2015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26.94元。2014年3月19日、2014年6月11日,本院分别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广州瑞华投资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4728.31元、4728.31元。本院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95号之462号的房产,拍卖成交款为413250元。本院依法合计执行回来515887.36元,在扣除执行费3596.31元和评估费2066元后,本院已将余款510225.05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4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4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