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580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德艺造型美发店员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上江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近年来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2014年2月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0月原告曾在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未果,但其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现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承认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但是我要求抚养小孩,抚养费自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2014年7月13日双方生育一女李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近年来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2014年2月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0月原告曾在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未果,但其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属实,但表示要求抚养小孩,抚养费其自理。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庭审中,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3000余元,原告自认其收入为每月为2500余元。被告表示如孩子判归原告抚养,其要求孩子的探视权,原告应予配合,对此,原告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新民初字第02559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充分了解后结婚,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原告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考虑到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的客观事实以及从有利于孩子生长教育的,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700元。关于被告要求的孩子的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要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探视时间应每周一次为宜,被告探视时,原告依法应予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从本判决生效后的当月起,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李某孩子抚养费700元致孩子十八周岁止。三、被告王某享有探视李某某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周一次,原告李某依法予以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