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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风景、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景,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刘风景,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勇。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权。被告:张志权,居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一军。被告: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松。委托代理人:吕深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景与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风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风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风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4元,减半收取3462元,由原告刘风景负担。审 判 长  吴霞林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