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韩翠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翠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韩翠玲,居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翠玲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翠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韩翠玲负担。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囡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