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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藤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砚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砚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藤执字第383号被执行人:胡砚诗。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胡砚诗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藤刑初字7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被执行人胡砚诗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生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黄深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