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藤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砚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砚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藤执字第383号被执行人:胡砚诗。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胡砚诗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藤刑初字7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被执行人胡砚诗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生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黄深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