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61号罪犯杜详。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6日交付执行。2009年4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11年6月30日、2012年8月31日、2013年10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1)保中刑执减字第936号、(2012)保中刑执减字第1399号、(2013)保中刑执减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杜详在服刑期间,获监狱7个表扬,二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7个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具有未执行财产刑的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