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林玉枝与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枝,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林玉枝,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立忠。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依据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受理林玉枝申请执行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其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本院暂不宜处置其资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300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林玉枝13000000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