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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江旭漯河市昌利面粉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漯河市昌利面粉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生。被告漯河市昌利面粉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漯河市昌利面粉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