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崔立学、张淑华与王维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崔立学,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1970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维付,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禹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维付账户上存款135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