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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柯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松竹镇南山柯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7********。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官塘村,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7********。原告柯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相识,2012年5月2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17日共同生育第一胎男孩唐上某。同年,为改善居住条件,被告向原告的母亲借款2万元,后被告已还4000元,尚欠16000元。由于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经常谩骂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夫妻感情不和,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现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唐上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母亲借款1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3、户籍证明,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被告唐某某缺席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相识,2012年5月2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2012年5月17日共同生育第一胎男孩唐上某。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缺席无法查清其夫妻感情情况及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缺席不出庭参与诉讼,未能查清其夫妻感情情况,原告提诉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