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作龙与李正俭、李传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龙,李正俭,李传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315号原告刘作龙。被告李正俭,年龄不详。被告李传格,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龙与被告李正俭、李传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