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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作龙与李正俭、李传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龙,李正俭,李传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315号原告刘作龙。被告李正俭,年龄不详。被告李传格,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龙与被告李正俭、李传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