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侯会增与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会增,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33-2号申请执行人侯会增,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负责人宋文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侯会增与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系宋文昌伪造该公司印章及相关登记材料骗取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涉嫌刑事犯罪,同时提供了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对2015.02.09濮阳市华宇广泰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和《立案决定书》。上述材料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系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判决如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侯会增工程价款171.50093万元债务,由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于2015年2月10已决定对濮阳市华宇广泰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晋星审判员  赵喜平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锦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