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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恢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好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好汉集团有限公司,王春雷,陈晓霞,王玉虎,周玉红,瑞安市五星鞋业有限公司,浙江百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1549307-2),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地税大楼。法定代表人金凡,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晓飞,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好汉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91250-3),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被执行人王春雷,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晓霞,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玉虎,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周玉红,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五星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2752-5),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园区东二路新兴路口。法定代表人王玉虎。被执行人浙江百速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8353-9),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园区。负责人项军权,浙江百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告好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汉集团)、王春雷、陈晓霞、王玉虎、周玉红、瑞安市五星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浙江百速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245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1259800元,剩余案款17094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8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