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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欧亚标,邱二娣,江伟清,欧阳彻与王永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亚标,邱二娣,江伟清,欧阳彻,王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欧亚标,系死者欧远雄父亲。申请人:邱二娣,系死者欧远雄母亲。申请人:江伟清,系死者欧远雄妻子。申请人:欧阳彻,系死者欧远雄儿子。被申请人:王永根,系王育启父亲。2015年8月1日,死者欧远雄乘坐王育启所有的粤S×××××大众牌小轿车在乐广高速公路北行16公里+80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欧远雄及车主王育启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是车主王育启的父亲,是涉案车辆粤S×××××的继承人。申请人欧亚标、邱二娣、江伟清、欧阳彻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王育启名下的粤S×××××号大众牌小轿车,江伟清提供其与欧远雄共同所有的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王育启名下的粤S×××××号大众牌小轿车。查封欧远雄名下的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一 涛审判员 白 小 玉审判员 韩宋厂林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莉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