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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吴树军、张彦荣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树军,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彦荣,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树军在银行的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宁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