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素霞与蔡永兰、张学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霞,蔡永兰,张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04-1号申请执行人:赵素霞,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蔡永兰,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学侠,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表示积极筹款给付案款,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