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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家山、鲍定胜与桂丹娟、殷明富、东至县星光之夜娱乐休闲会所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山,鲍定胜,桂某某,殷明富,东至县星光之夜娱乐休闲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山,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廷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定胜,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委托代理人:管来发,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锋,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某某,女,1990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居住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明富,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星光之夜娱乐休闲会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负责人:谢鹏。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山、鲍定胜因与被上诉人桂某某、殷明富、东至县星光之夜娱乐休闲会所(以下简称星光之夜会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家山的委托代理人刘廷法、上诉人鲍定胜的委托代理人程锋、被上诉人殷明富及被上诉人星光之夜会所的委托代理人张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桂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9月13日晚8时许,鲍定胜宴请殷明富等人在星光之夜会所8888包厢娱乐,后邀请桂某某、张某某等服务人员前去该包厢陪客人一起娱乐包括喝酒、唱歌,该包厢当晚共消费96瓶啤酒及洋酒若干等。当晚12时许,该包厢部分客人及服务人员离开星光之夜会所前往露天排挡吃夜宵,张某某、桂某某等人再次喝酒。期间,殷明富在排挡处未久留即带着黄某某离开。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桂某某与张某某一同搭乘电动三轮车回住处的途中,张某某从车中掉下摔伤,桂某某立即电话联系黄某某,告知张某某从车中掉下摔伤的事实,后殷明富开车带着黄某某来到事发现场,将张某某送往东至县人民医院救治。2014年9月14日凌晨5时许,因伤势较重,桂某某陪同张某某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桂某某、黄某某、殷明富均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2014年9月14日晚上,张某某父亲张家山来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2014年9月17日上午,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议张某某行开颅等手术,但张家山拒绝手术治疗并签署拒绝医学治疗同意书。2014年9月18日下午,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再次告知张家山,需要立即行开颅等手术,但张某某家属李如群签字拒绝医学治疗同意书。2014年9月22日,张某某亲属要求转至当地医院治疗,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考虑患者病情在转院过程中随时有死亡的可能,建议继续治疗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予以自动出院。2014年9月22日,张某某在转院的途中死亡。原审另查明:张某某系张家山女儿,张某某住院治疗费用共计32104.13元。原审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属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张家山要求桂某某等人承担张某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桂某某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此,张家山只提供了公安机关对部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无法认定桂某某等人对张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张家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喝酒行为负责,其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受伤,亲属在医院告知病危时放弃手术治疗应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故桂某某等人对张某某的死亡均无过错。张家山要求桂某某等人赔偿张某某死亡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鲍定胜、星光之夜会所虽对张某某死亡无过错,但张某某从车上摔下与其喝酒应有一定联系,鲍定胜作为宴请人邀请张某某等人陪同娱乐、喝酒,星光之夜会所也从张某某等人的陪酒服务中接受酒水消费的利益,故鲍定胜、星光之夜会所应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张家山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鲍定胜、星光之夜会所对张某某死亡无过错的因素,酌定鲍定胜、星光之夜会所各自补偿张家山20000元。桂某某、殷明富不仅对张某某的死亡无过错,反而在张某某受伤后积极施救并垫付费用,故不承担补偿责任。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鲍定胜、东至县星光之夜娱乐休闲会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补偿张家山20000元;二、驳回张家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由张家山负担。张家山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已查明,在2014年9月13日晚,鲍定胜宴请其朋友殷明富等人在星光之夜会所8888包厢娱乐,后又邀请桂某某、张某某等服务人员前往陪客,并且当晚消费啤酒及洋酒若干。作为一起饮酒的人员,从饮酒开始就已经是受害人张某某的临时监护人,作为临时监护人就应当没有过错地尽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审在归责问题上认定其他当事人无过错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鲍定胜辩称:其对张某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张某某喝酒是工作行为,非其邀请,且其中途离开,没有护送义务,张某某工作完毕后应当由其单位负责护送,其不存在侵权行为。殷明富答辩:其与张某某不认识,其在10点多就提前离开会所,出事后,其还送张某某到医院。星光之夜会所答辩:张某某与星光娱乐会所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张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张某某不是醉酒死亡,是离开会所后乘坐马自达摔伤后死亡,赔偿人应该是马自达车主和驾驶员。鲍定胜上诉称:一、上诉人因进房宴请朋友在星光之夜会所娱乐唱歌,安排好后,上诉人就离开回家,张某某、桂某某等娱乐会所服务人员出于工作需要,抱着增大消费的目的主动来到包厢陪客人唱歌喝酒,并非受上诉人邀请;二、张某某死亡系交通事故、家属放弃治疗等因素所致,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为上诉人请客,就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补偿2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张家山辩称:鲍定胜作为本次饮酒的邀请者且参与者,有相互注意的义务,同时,形成了相互照顾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否是交通事故不能确定,不能免除本案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殷明富未发表答辩意见。星光之夜会所答辩:张某某是摔伤放弃治疗造成死亡,星光之夜会所与其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各方均无新证据提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类案件,受害人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晚与他人一起喝酒、娱乐,应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家山要求桂某某等人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桂某某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张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者缺一不可,但张家山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张家山要求桂某某等人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某酒后坐车摔伤后死亡,鲍定胜作为本次共同饮酒的发起者,原审酌定鲍定胜进行适当补偿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上诉人张家山负担1380元、由上诉人鲍定胜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