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辖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辖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地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98号,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镇阳路1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政府西侧鲍家圩。上诉人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金商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的运输合同约定,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将待运输货物核对无误交至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后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再将货物送至其指定单位或地点,故本案运输合同的始发地为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及运输始发地均在镇江市丹徒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运输合同的始发地即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故应由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约定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将货物送至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指定单位或地点,镇江市润州七里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是运输始发地,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镇江市天宇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