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薛为荣与李江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为荣,李江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88号原告:薛为荣,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宇正武,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薛为荣诉被告李江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继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薛为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宇正武到庭参加诉��,李江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为荣诉称:我在李江涛承包的工程做小工,后经双方结算李江涛尚欠我劳务费2800元未支付,2015年3月15日李江涛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上述事实。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江涛支付给薛为荣2800元工资,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李江涛未出庭答辩。薛为荣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薛为荣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李江涛的身份信息各一份,证明薛为荣和李江涛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薛为荣人民币壹万贰仟零柒拾元整(¥12070元),事由,工资款。具条人,李江涛,2015年3月11日”,证明李江涛欠薛为荣劳务费12070元的事实。对薛为荣提供的证据,李江涛未出庭质证。李江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薛为荣提供的证据,李江涛���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对薛为荣提供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综合审查后,对上述两组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薛为荣为李江涛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结算李江涛欠薛为荣劳务费12070元未支付,2015年3月11日李江涛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事实。后经薛为荣多次催要无果,由此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薛为荣受雇于李江涛并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薛为荣和李江涛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李江涛理应按其出具欠条上载明的劳务费数额及时支付给薛为荣,故本院对薛为荣要求李江涛给付所欠工资12070元主张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薛为荣劳务费12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薛为荣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李江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江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