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班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班某某,女,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欧某某,男,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班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巍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