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政鹏与张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政鹏,张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杨政鹏,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21日。委托代理人:淡学双,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张培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培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张培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培军的银行存款6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