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大庆市热力公司与郑群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热力公司,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世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