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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敏与马咏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马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赵敏,女。被执行人:马咏梅,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5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咏梅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咏梅丈夫李龙名下的皖LXXX**号比亚迪越野车一辆、皖LXXX**号天籁轿车一辆、皖LXXX**江淮牌厢式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