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兴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唐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唐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人民路160号。负责人颜欢,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汉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戴洪,该行员工。被告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诉被告吉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顾亮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严 瑾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