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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华雷强迫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华雷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25号罪犯王华雷,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晋源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雷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8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次,监狱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华雷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华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雷予以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