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茂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宝山诉徐永珺臧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山,徐永君,臧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王宝山,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那木乡跃进村。被告徐永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种羊场四分场。被告臧晓燕,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王宝山与被告徐永君、臧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宝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山撤回起诉。该案诉讼费免交。审 判 长 徐占义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陪 审 员 张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