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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李某甲,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新马桥镇磨盘张街道,身份证号34032319831019621X。委托代理人:张清顺,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本院需对被告的行为能力进行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沈中于人民陪审员  刘庆珍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