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戴思翔与马鞍山市鹏远锻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思翔,马鞍山市鹏远锻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戴思翔,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鹏远锻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胜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劳人仲裁字(2014)第92号仲裁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鹏远锻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捌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