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包颖、青岛魅力海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颖,青岛魅力海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庆,申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包颖。被告青岛魅力海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57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董事长。被告刘庆。被告申克军原告包颖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青岛魅力海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庆、申克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包颖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包颖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庆、青岛魅力海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克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包颖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1号楼1310室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由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