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中天织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恒亚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恒亚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金中天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恒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226号。法定代表人辛向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山佳子怡,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金中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练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卫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伟元。上诉人苏州恒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亚公司)与被上诉人常熟市金中天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天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中天公司一审诉称,2013年4月至5月间,恒亚公司代表王丽君来到金中天公司处要求加工特定门幅、特定色彩、特定克重等规格特定的各式布面料30036.36公斤,双方确定加工费用合计为755778.29元。之后,金中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格进行了全部加工,并且金中天公司按恒亚公司要求的送货地点、送货数量和送货时间出货至恒亚公司。到2013年7月4日为止,恒亚公司仅接货21393.9公斤,支付加工费仅347342.50元。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由恒亚公司带款70%的加工款后提货,可恒亚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多次协调未果。金中天公司多次通过恒亚公司工作人员曹定方、齐秀玲、王本友等带信给恒亚公司:如果你方达不到付款数额,我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为此金中天公司委托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于2013年7月9日发出《函告》进一步催款提货。金中天公司多次催促恒亚公司尽快带款提货,恒亚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由于恒亚公司经常变更送货地点、送货数量和送货时间,加上恒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带款提货的承诺,恒亚公司必须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到目前为止,还结欠金中天公司已经提货部分的加工费225440.30元及未提货部分的加工费182995.49元,共计408435.79元。经过双方多次协调无果,为了切实维护金中天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亚公司履行合同(提取面料8564.51公斤,其中940合同法兰绒面料2468.3公斤,945-1合同超柔面料6096.21公斤),给付金中天公司加工款408435.79元(已交货部分225440.30元,未提货部分182995.4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恒亚公司一审辩称,请求依法驳回金中天公司的诉请。首先金中天公司拖延合同交货期,945-1合同已迟延交货39天,945-2合同迟延交货28天,940合同迟延交货44天。金中天公司拖延交货已超过恒亚公司的最迟承受时间,因恒亚公司与日本外商签订订单,交货期为7月20日;其次金中天公司提供的产品大部分有质量问题,其中部分已退货给金中天公司;恒亚公司多次向金中天公司催货,金中天公司书面承诺交货期最迟为7月2日,承诺如超过此交期,对此造成的空运费用、客人的罚款均由金中天公司承担,但至最迟交货期,金中天公司仍未能履行交货义务;恒亚公司于7月3日依法通知金中天公司解除合同,恒亚公司为避免可能产生的更大损失,决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恒亚公司一审反诉称,2013年4月27日至5月7日,恒亚公司与金中天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这几份合同均属于面料加工合同,然后恒亚公司再依据金中天公司提供的面料加工成品出口。每一份合同对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及对交货期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中天公司提供了部分的面料,恒亚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期间,因其提供面料的质量问题,部分被退回金中天公司,还有部分至今仍囤积于仓库。金中天公司却无视合同约束,无故拖延交货期。恒亚公司多次不断跟踪并催促交货事宜,金中天公司虽然向恒亚公司书面承诺交货的具体时间,但仍然未能如期交货。为了全面并实际履行合同,恒亚公司成品加工商在此期间也多次催促恒亚公司关于成品加工面料事宜。恒亚公司已无法应付成品加工商的多次催促,又因恒亚公司向国外交货期已在即(7月20日前交货),金中天公司的诚信已完全丧失,已构成根本违约。因金中天公司已根本违约,恒亚公司为避免可能产生的更大损失,决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决定另行选定供应商。于是2013年7月3日,恒亚公司向金中天公司寄送书面解约通知函一份,通知函中要求金中天公司应该承担因此而给恒亚公司造成额外的损失赔偿责任,及应该承担因此而造成国外客户向恒亚公司要求承担违约或提起索赔法律后果。恒亚公司自7月3日开始积极联系面料加工商并与成品加工商协商赶货事宜,恒亚公司虽然积极组织寻找各供应商,但是仍晚于向国外客户交货期间两个月左右。金中天公司的行为,不但给恒亚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让恒亚公司在客户中已建立的信誉已严重丧失。综上,恒亚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贵院支持恒亚公司的反诉请求。请求判令:1、金中天公司依法承担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面料费用103505元、加工费用48760元、检验货费用21620元、出货运输费用4000元、跟单费5000元;2、金中天公司依法承担客户罚款的费用418017.384元;3、金中天公司依法承担恒亚公司因此而造成的律师费22356元;4、本案的反诉费用由金中天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恒亚公司又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请求金中天公司依法承担恒亚公司因此而造成的律师费38151元。金中天公司针对反诉一审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恒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金中天公司(供方)与恒亚公司(需方)签订编号为HY100940的《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产品名称,成分为:少静电法兰绒,克重225gsm(克重控制在225-227之间),边到边176cm,品质按灰色中样;产品颜色及数量分别为:灰色18-0201TPX7565.83kg、迷彩1166.28kg、凤尾花1166.28kg、祥云11**.28kg、锯齿1166.28kg,其中灰色18-0201TPX的含税含运单价为24.50元/kg,迷彩、凤尾花、祥云、锯齿的含税含运单价均为26.50元/kg,数量总计12230.95kg,总金额为308988.52元;交货期为2013年5月20日,且约定所交的面辅料一定要有王本友签字,否则不为货款结算凭据;货物由供方负责送至苏州指定仓库并支付费用(耀正仓库,联系人袁红梅);结算方式及期限为:70%凭增值税发票带款发货、剩余30%出货后一个月付清。2013年5月7日,金中天公司(供方)与恒亚公司(需方)又签订编号为HY100945-1的《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产品名称,成分为:真超柔,克重260gsm,边到边门幅164cm;产品颜色(布样)及数量分别为:红(18-1651Tpx)1055.72kg、卡其(16-1310Tpx)826.98kg、绿色(16-0439Tpx)774.2kg、紫色(19-3620Tpx)422.29kg、黄色(同样品)950.15kg、粉(17-1643Tpx)193.55kg,含税含运单价均为27.00元/kg;交货期为2013年5月25日;交货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均与上述合同一致。同日,金中天公司(供方)与恒亚公司(需方)还签订编号为HY100945-2-3的《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1、产品名称,成分为:假法兰绒,克重280gsm,边到边门幅158cm;产品颜色(布样)及数量分别为:紫灰(19-3905Tpx)1314.41kg、绿(19-0323Tpx)1314.41kg、梅红(18-2133Tpx)1606.5kg、黄色(17-0839Tpx)1484.8kg;2、产品名称,成分为:假法兰绒,克重280gsm,边到边门幅200cm;产品颜色(布样)及数量分别为紫灰(19-3905Tpx)1814.4kg、绿(19-0323Tpx)1814.4kg、梅红(18-2133Tpx)2116.8kg、黄色(17-0839Tpx)2116.8kg;含税含运单价均为24.50元/kg,金额总计332771.74元;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为2013年6月5日;交货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均与上述合同一致。签约后,金中天公司从2013年5月15日至7月4日交付恒亚公司定作物(部分面料存在克重超重问题)情况如下:HY100940购销合同项下交货情况如下:2013年6月6日交付1473.4kg灰色18-0201TPX,计款36098.30元;6月10日交付3395.1kg灰色18-0201TPX,计款83179.95元;6月15日交付1179.7kg灰色18-0201TPX,计款28902.65元;6月29日交付1576.9kg灰色18-0201TPX、382.2kg锯齿,分别计款为38634.05元、10128.30元;7月1日(码单上为7月4日)交付1525.3kg货物(其中锯齿543.9kg,计款14413.35元;凤尾花981.4kg,计款26007.1元),计款40420.45元。另外5月15日交付锯齿24.8kg,祥云27.3kg,凤尾花27.5kg,迷彩37.8kg,共计117.4kg,计款3111.1元。综上,该购销合同项下金中天公司交付恒亚公司货物为:灰色18-0201TPX7625.1kg、迷彩37.8kg、凤尾花1008.9kg、祥云27.3kg、锯齿950.9kg。所交货物合计货款240474.80元。该合同项下,灰色18-0201TPX已经超额交付,未履行部分为迷彩1128.48kg、凤尾花157.38kg、祥云11**.98kg、锯齿215.38kg,未履行部分总计2640.22kg。HY100945-1购销合同项下交货情况如下:2013年6月12日交付1036.9kg红(18-1651Tpx)、227.5kg紫色(19-3620Tpx)、204.8kg粉色(17-1643Tpx),共计价款39668.4元;6月26日交付671kg绿色(16-0439Tpx)、866kg黄色(同样品)、175.2kg紫色(19-3620Tpx)、586.3kg卡其(16-1310Tpx),共计价款62059.50元;6月29日交付153.2kg卡其(16-1310Tpx),计款4136.4元。所交货物合计货款105864.30元。综上,该购销合同项下金中天公司交付恒亚公司货物为:红色(18-1651Tpx)1036.9kg、卡其(16-1310Tpx)739.5kg、绿色(16-0439Tpx)671kg、紫色(19-3620Tpx)402.7kg、黄色(同样品)866kg、粉色(17-1643Tpx)204.8kg。该合同项下,粉色布样已经超额交付,未履行部分为红(18-1651Tpx)18.82kg、卡其(16-1310Tpx)87.48kg、绿色(16-0439Tpx)103.2kg、紫色(19-3620Tpx)19.59kg、黄色(同样品)84.15kg。未履行部分总计313.24kg。HY100945-2-3购销合同项下交货情况如下:2013年6月12日交付1218.1kg梅红(18-2133Tpx)2M门幅、1082.5kg绿(19-0323Tpx)1.58门幅,计款56364.7元;6月21日交付1383.8kg紫灰(19-3905Tpx)2M门幅、638.7kg紫灰(19-3905Tpx)1.58M门幅、215.7kg粉红2M门幅、245.3kg绿(19-0323Tpx)2M门幅,计款60845.75元;6月25日交付1340.9kg黄色(17-0839Tpx)1.58M门幅、1419.6kg梅红(18-2133Tpx)1.58M门幅、256kg紫灰(19-3905Tpx)1.58M门幅,计款73904.25元(6月26日退1419.6kg梅红(18-2133Tpx)1.58M门幅,计款34780.2元),扣除退货部分后计款39124.05元;6月29日交付1411.3kg梅红(18-2133Tpx)1.58M门幅,计款34576.85元。所交货物合计货款190911.35元。综上,该购销合同项下金中天公司交付恒亚公司货物为:紫灰(19-3905Tpx)1.58m门幅894.7kg、绿(19-0323Tpx)1.58m门幅1082.5kg、梅红(18-2133Tpx)1.58门幅1411.3kg、黄色(17-0839Tpx)1.58门幅1340.9kg、紫灰(19-3905Tpx)2m门幅1383.8kg、绿(19-0323Tpx)2m门幅245.3kg、梅红(18-2133Tpx)2m门幅1218.1kg、黄色(17-0839Tpx)2m门幅0kg、粉色2m门幅215.7kg。该合同项下,未履行部分为紫灰(19-3905Tpx)1.58m门幅419.71kg、绿(19-0323Tpx)1.58m门幅231.91kg、梅红(18-2133Tpx)1.58门幅195.2kg、黄色(17-0839Tpx)1.58门幅143.9kg;紫灰(19-3905Tpx)2m门幅430.6kg、绿(19-0323Tpx)2m门幅1569.1kg、梅红(18-2133Tpx)2m门幅898.7kg、黄色(17-0839Tpx)2m门幅2116.8kg。未履行部分总计6005.92kg。三份合同项下已交货部分,恒亚公司应付金中天公司价款总金额为537250.45元。金中天公司于2013年6月22日向恒亚公司开具了金额分别为99144.2元和65000.95元的增值税发票。恒亚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7日付20000元、6月13日付58225.97元,6月14日付37223.17元和30000元,6月24日付54365.5元和42592.02元、6月26日付34780.20元,7月3日付70155.64元,恒亚公司支付金中天公司共计347342.50元,尚有价款189907.95元未付。在加工过程中,恒亚公司对金中天公司准备交付的定作品面料进行查货,2013年5月22日出具的针对“HY100940”的查货报告显示:面料存在“布边针眼过大、破洞”等质量问题。查货报告有金中天公司业务员周珏兰签名。金中天公司已交付恒亚公司的面料部分存在克重超重等质量问题,其中有退货(如6月26日的退货)。2013年6月7日,金中天公司业务员周珏兰出具给恒亚公司“金中天关于940订单和945订单的交货计划”一份,载明:940订单交货日期:2013年6月10日交一半,12日全部交清;945订单交货日期:超柔的10日2种颜色,12日全部交清;法兰绒:2013年6月12日一半,15日剩下的一半。之后,恒亚公司出具(恒亚公司未签名盖章)给金中天公司“交货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订单号、布样颜色、订单数量、已交货数量、未交货数量、以及要求尾数交期,载明:订单号为“945假法兰绒280gsm边到边158cm”项下:颜色、未交货数量分别为:紫灰404.01kg、绿色231.91kg、梅红1606.5kg、黄色143.9kg,未交数量合计为2386.32kg,要求尾数交期为7月3日前全部交完;订单号为“945假法兰绒280gsm边到边200cm”项下:颜色、未交货数量分别为:紫灰492.7kg、绿色1569.1kg、梅红898.7kg、黄色2116.8kg,未交数量合计为5077.3kg,要求尾数交期为7月3日前全部交完;订单号为“945真超柔260gsm边到边164cm”项下:颜色、未交货数量分别为:红色0kg、卡其240.68kg、绿色103.2kg、紫色19.59kg、黄色84.15kg、粉色0kg,未交数量合计为447.62kg,要求尾数交期为7月3日前全部交完;订单号为“940印花假法兰绒225gsm边到边176cm”项下:颜色、未交货数量分别为:迷彩1166.28kg、凤尾花1166.28kg、祥云11**.28kg、锯齿1166.28kg,未交数量合计为4665.12kg,要求尾数交期为7月2日前全部交完;该交货协议备注载明:以上最晚交期如贵公司(金中天公司)不能如期交货,则所造成的空运费以及客人罚款等逾期费用均由贵公司承担。金中天公司业务员周珏兰在承诺人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6日。2013年7月4日,恒亚公司向金中天公司邮寄解约通知函一份,载明:编号为940的购销合同其交货期为2013年5月20日,贵公司逾期交货已达45天;编号为945-1的合同交期为2013年5月25日,贵公司逾期交货已达40天;编号为945-2-3的合同,交期为2013年6月5日,贵公司逾期交货已达30天。虽经我公司多次催交,但贵公司仍然不能提供货物。贵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司不能按约向国外的客户交货,贵公司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现我司已决定采取补救措施,向其他客户定购面料,因此所增加的额外费用、不能按期交货造成的国外客户的罚款、违约损失及空运费等损失,应当由贵司承担。该份解约通知函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3日。该份函件金中天公司于同月5日收妥。同月10日,金中天公司委托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向恒亚公司邮寄函一份,载明:要求恒亚公司尽快按约付款,带款提货;因未按约付款以致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恒亚公司承担;现金中天公司留置的合同货物为8642.46公斤。该份函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9日,恒亚公司于同月12日收妥。另查明,2013年4月13日,恒亚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Kazamorico,ltd(日本外商)订立了七份《购销合同》,其中:编号为HY100945-1的合同其产品描述为“正面仿超柔(260gsm)背面棉花绒(260gsm)”,颜色及数量为正面红色背面乳白色3600件、正面米色背面乳白色2820件、正面绿色背面米色2640件、正面紫色背面米色1440件、正面黄色背面乳白色3240件、正面粉色背面乳白色660件,每件单价为4.82美元;编号为HY100945-2的合同其产品描述为“超软法兰绒毯(280gsm)”,产品颜色及数量为深蓝色2160件、卡其色2160件、粉色2640件、芥末色2400件,每件单价3.85美元;编号为HY100945-3的合同其产品描述为“超软法兰绒袍(280gsm)”,颜色及数量为深蓝色1440件、卡其色1440件、粉色1680件、芥末色1680件,每件单价8美元;编号为HY100945-4的合同其产品描述为“正反棉花绒(220gsm)背心”,颜色及数量为正面乳白色背面乳白色960件、正面灰色背面灰色960件,每件单价6.2美元;编号为HY100945-5的合同其产品描述为“正反棉花绒(220gsm)外套”,颜色及数量为正面粉色背面粉色840件、正面绿色背面绿色840件,每件单价5.66美元;编号为HY100945-6的合同其产品描述为“正反棉花绒(220gsm)披风”,颜色及数量为正面乳白色背面乳白色1680件、正面灰色背面灰色1440件,每件单价为7美元;编号为HY100945-7的合同其产品描述为“正反棉花绒(260gsm)鞋子”,颜色及数量为正面乳白色背面乳白色1800件、正面灰色背面灰色1800件、正面粉色背面粉色1440件、正面绿色背面绿色1440件,每件单价为4.6美元。七份购销合同的装货港、目的港均为中国上海、大阪,付款方式均为30%定金,70%见提单付款,交货期均为7月20日。2013年4月17日,Kazamorico,ltd按约支付恒亚公司定金66450.24美元。恒亚公司(需方)与常熟市真善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供方)分别于2013年7月5日、2013年7月10日签订编号分别为HY100945、HY100940的《购销合同书》二份。编号为HY100945的购销合同书项下:产品名称及成分为“假法兰绒,克重280gsm,有效门幅190cm”,颜色及数量分别为紫灰(19-3905Tpx)1500kg、绿(19-0323Tpx)2600kg、梅红(18-2133Tpx)1800kg、黄色(17-0839Tpx)3100kg,含税含运单价均为32元,交货期为2013年7月20日。编号为HY100940的购销合同书项下:产品名称与成分为“无静电法兰绒,克重225gsm,边到边176cm”以及“法兰绒灰色”,颜色和数量分别为迷彩1167kg、凤尾花250kg、祥云11**kg、锯齿350kg、法兰绒灰色1000kg,法兰绒灰色产品的含税含运单价为32元,其余产品的含税含运单价为34元,交货期为2013年7月14日(迷彩、锯齿全部交完)2013年7月25日(凤尾花、祥云全部交完)。另外,恒亚公司(需方)还与常熟市沙家浜源鑫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供方)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编号为HY100945的《购销合同书》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及成分为“260gsm素色真超柔,边到边164cm”,颜色分别为红色(18-1651Tpx)、卡其(16-1310Tpx)、绿色(16-0439Tpx)、紫色(19-3620Tpx)、黄色(同样品)、粉色(17-1643Tpx),总数量为1300公斤,含税单价为32元,交货期为2013年7月20日。恒亚公司(需方)与苏州耀正纺织有限公司(供方)于2013年6月16日签订编号分别为HY100945-1、HY100945-2的《加工合同书》二份,HY100945-1合同项下:产品名称为披风,颜色及数量分别为红色3600条、卡其2820条、绿色2640条、紫色1440条、黄色3240条、粉色660条,共计14400条,每条加工费4.5元,加工合同总金额为64800元。HY100945-2合同项下:产品名称为毯子,颜色及数量分别为深灰2160条、绿色2160条、粉色2640条、黄色2440条,共计9400条,每条加工费5元,加工合同总金额为47000元。交货期均为2013年7月15日。同年8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双方确定将交货期分别变更至2013年8月15日前,因恒亚公司要求苏州耀正纺织有限公司赶交货期,其愿意接受苏州耀正纺织有限公司要求增加的赶工费用,即将每条毯子的加工费用由原5.00元/条增加至6.00元/条;将每条披风的加工费用由原4.50元/条增加至5.50元/条。恒亚公司(需方)还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王氏针织服装厂(供方)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编号为HY100945-3的《加工合同书》一份,该份合同的产品名称为浴袍,颜色及数量分别为棕色1440条、绿色1440条、粉色1680条、黄色1680条,每条加工费用为9元,合同总金额为56160元。双方约定交货期不晚于7月15日。同年8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双方确定将交货期变更至2013年8月15日前,因恒亚公司要求苏州市吴中区木渎王氏针织服装厂赶交货期,其愿意接受苏州市吴中区木渎王氏针织服装厂要求增加的赶工费用,即将每条浴袍的加工费用由原9.00元/条增加至13.00元/条。超软法兰绒毯等加工完成后,恒亚公司委托上海迈得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为此应支付该物流公司四次运费,金额分别为2115.23元、2115.23元、2115.23元和1623.82元。Kazamorico,ltd分别于2013年8月28日支付恒亚公司货款35990.95美元、2013年9月11日支付21349.74美元、2013年9月24日支付26382.16美元、2013年9月27日支付11825.98美元,共计付款228424.8美元。恒亚公司为本案诉讼,与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委托协议》,由该所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恒亚公司应支付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2356元。但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向恒亚公司开具的2份律师费发票金额合计为38151元。庭审中,恒亚公司确认:面料超克重证明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系金中天公司违约,但与金中天公司结算价款时,仍按照实际重量进行结算。原审法院认为:金中天公司与恒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身的义务。金中天公司举证的码单,证明金中天公司交付面料存在克重超重的质量问题。在购销合同书明确的交货期之后,金中天公司业务员周珏兰于2013年6月7日出具的“金中天关于940订单和945订单的交货计划”,和2013年6月26日周珏兰作为在承诺人签名的“交货协议”,充分证明了金中天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加工义务。金中天公司为恒亚公司加工的布料存在克重超重等质量问题,又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货系属违约。因金中天公司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货,致使恒亚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恒亚公司具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除合同。双方的购销合同书自恒亚公司的解约通知函于2013年7月5日送达金中天公司时解除。关于本诉,恒亚公司确认:面料超克重系证明金中天公司违约,不影响与金中天公司的结算价款,故恒亚公司尚欠金中天公司价款189907.95元应予支付。因金中天公司违约,且购销合同书解除系恒亚公司正当行使权利,故金中天公司要求提取定作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因金中天公司违约,造成恒亚公司经济损失,金中天公司应予赔偿。恒亚公司反诉请求中的面料费、加工费损失,恒亚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已经造成其损失;反诉请求中检验货费用损失、跟单费损失,无证据证明;反诉请求中出货运输费用损失,无证据证明系增加费用;反诉请求中客户罚款的损失,无证据证明因逾期交货,客户在结算时对其扣款;律师费损失,双方当事人未作约定。据此,恒亚公司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恒亚公司应付金中天公司价款189907.9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金中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恒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4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76.82元,合计13504.82元,由金中天公司负担3330元,由恒亚公司负担10174.82元。原审法院判决后,恒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金中天公司根本违约无异议,但对金中天公司因根本违约导致恒亚公司损失,认定为证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恒亚公司为证明其反诉请求中提供的关于增加的面料费用、加工费用损失,恒亚公司已尽到举证义务。恒亚公司出货四次发生的费用,其中三次系增加的费用。3、一审法院认定恒亚公司受客户的罚款,无证据证明因逾期交货,事实的证据认定与结论认定相互矛盾。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因为金中天公司面料质量问题及拖延交货期导致根本违约,因此恒亚公司增加额外费用,律师费用是恒亚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成本,主要是因金中天公司的根本违约所致。同时,恒亚公司在通知金中天公司解除面料加工合同时,也对恒亚公司所增加的费用作出列举,金中天公司应明知其因根本违约应承担的后果。因此,恒亚公司在此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合理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金中天公司二审辩称:一审判决偏向恒亚公司,但是我们认为判决书所依据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当予以维持,请求驳回恒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恒亚公司与金中天公司之间加工合同合法有效,由于金中天公司逾期交货,构成违约,恒亚公司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现双方对已交货部分恒亚公司未付款189907.95元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恒亚公司提出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对于面料增加费用,根据恒亚公司自己统计的金中天公司未交付货物数量:假法兰绒280gsm边到边158cm未交货数量2386.32kg;假法兰绒280gsm边到边200cm未交货数量5077.3kg;真超柔260gsm边到边164cm未交货数量447.62kg;印花假法兰绒225gsm边到边176cm未交货数量4665.12kg。恒亚公司与金中天公司二份合同中约定假法兰绒边到边门幅是158cm、200cm,而与常熟市真善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假法兰绒门幅是190cm,布料型号不一致。恒亚公司向常熟市真善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订购的无静电法兰绒所购的货物数量与金中天公司未交付的数量不一致。恒亚公司向常熟市沙家浜源鑫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订购的真超柔与金中天公司未交付的货物在数量和色彩上均不吻合。对此恒亚公司主张金中天公司由于未按时交货致使其向其他公司订货,造成增加的费用没有依据。对于恒亚公司提出由于金中天公司迟延交货,为此产生的赶工费,其只提供了二份补充协议,没有提供已实际发生的相关依据,对此依据不足也不予认定。至于恒亚公司上诉提出的检验货物费用、出货运输费、跟单费、以及日本客户罚款费用,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与金中天公司迟延交货具有关联性,对此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律师费的负担,因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恒亚公司要求金中天公司承担,没有合同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恒亚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4.82元,由上诉人苏州恒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勤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