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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城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美月与毕人典、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吴美月。委托代理人高梅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毕人典。被告董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月诉被告毕人典、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美月负担。审 判 员  曲龙江人民陪审员  隋自杰人民陪审员  于新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