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城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美月与毕人典、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吴美月。委托代理人高梅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毕人典。被告董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月诉被告毕人典、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美月负担。审 判 员 曲龙江人民陪审员 隋自杰人民陪审员 于新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