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关于张冬季申请执行王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季,王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张冬季,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波,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张冬季申请执行王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运盐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小波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