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崔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