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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崔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