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复执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陆旺与姚进、高春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复执字第0144号申请执行人吴陆旺,个体户。被执行人姚进,个体户。被执行人高春生,工人。被执行人王均林,居民。申请执行人吴陆旺与被执行人姚进、高春生、王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的(2011)东商调初字第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姚进于2012年4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吴陆旺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54,000元,合计854,000元;二、高春生、王均林对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姚进还款义务中的本金700,000元、利息47,250元,合计747,25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如果姚进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吴陆旺即可按800,000元(已履行的部份相应扣减)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高春生、王均林对姚进的上述还款义务中的700,000元(已履行的部份相应扣减)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2,596元,减半收取6,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吴陆旺负担3,149元、姚进负担3,149元(于2012年4月28日前给付原告吴陆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证券等单位进行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进名下×××××奔驰汽车,查封被执行人高春生、王均林名下******号房屋,已对******号评估,现正在拍卖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进名下×××××奔驰汽车,查封被执行人高春生、王均林名下******房屋,已对******房屋评估,现待拍卖成交后分配执行款,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商调初字第0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资产处置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臧田桂审 判 员 路 森审 判 员 夏伯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