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雷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某某镇支行(账号/卡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雷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某某镇支行(账号/卡号:)存款中的8,250元予以划拨(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