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勇与秦德秀、丁军禄、韩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秦德秀,丁军禄,韩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588-1号原告刘勇,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秦德秀,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丁军禄,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韩在林,男,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秦德秀、丁军禄、韩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秦德秀、丁军禄、韩在林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及车辆予以查封、冻结,并由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秦德秀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三小区凯撒花园房屋。二、查封被告秦德秀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富苑花园房屋。三、冻结被告丁军禄银行存款2,500,000.00元。四、查封被告丁军禄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四区房屋。五、查封被告丁军禄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太阳世纪居房屋。六、查封被告丁军禄名下的三台车辆,分别为:1.奔驰车;2.奔驰车;3.路虎车。七、冻结被告韩在林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斌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