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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陆艺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83号原告陆艺。委托代理人顾新华,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富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艺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陆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培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