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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米彦喜与马成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彦喜,马成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彦喜,男,回族,生于1965年2月1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贵,男,回族,生于1962年9月4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西吉县。上诉人米彦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庭审结束后,上诉人米彦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米彦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米彦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上诉人米彦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君礼审 判 员  李凤玲代理审判员  朱彦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