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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68-2号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8820-2。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北段友谊花园6#楼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2632770-7。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案外人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淮民一初字00068-1号民事裁定,裁定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虎山路支行,账号:18×××26)。二、解除对淮北市诚信房二、解除对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淮北市烈山区望阳路2号南湖傲景观澜房产的查封(3号楼67套,房号为401、402、403、404、501、503、504、601、602、603、604、702、703、704、801、802、803、902、903、904、1002、1003、1004、1101、1102、1103、1104、1201、1202、1203、1204、1302、1303、1401、1402、1403、1404、1501、1502、1503、1504、1601、1602、1603、1604、1702、1703、1704、1801、1802、1803、1804、1902、1903、1904、2002、2003、2004、2102、2104、2202、2204、2301、2302、2303、2304、2402;5号楼9套,房号为1101、1603、1703、1803、2002、2003、2102、2103、2304;7号楼36套,房号为401、402、403、501、502、503、601、602、701、702、703、802、803、903、1002、1003、1102、1103、1202、1203、1302、1303、1401、1402、1403、1503、1802、1803、1902、2002、2102、2103、2202、2203、2302、2303;9号楼14套,房号为403、503、603、702、703、802、1003、1302、1402、1403、1501、1503、1702、1703)。三、解除对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公司按份共有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友谊巷的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为11004647、11004646项下1号10#房号为103、204、305、402、504;产权证号为11004651、11004650项下1号楼15#房号为101、202、303、306、50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