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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与夏先平,重庆顺全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夏先平,重庆顺全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7389-6。负责人汪勇,该支公司经理。被告夏先平,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顺全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经开区丹景路14号6-7。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与被告夏先平、重庆顺全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