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邵发梅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发梅,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35号原告:邵发梅,女,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姚广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禇岩龙,该公司312改造三期2标项目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发梅诉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发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邵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发梅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邵发梅负担。审判员 方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伟伟 微信公众号“”